发达国家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起始的年代各不相同,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个典型的管理体系。纵观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尽管彼此之间在管理形式和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但却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遵循着完全一致的客观规律,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都十分有效。
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是法制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基础。
在实施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时,首先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制定、批准法律,再由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制定一系列技术法规,然后通过型式认证、车辆注册、年检、车辆维修保养认证等管理形式实施管理。
由于法律在一个国家内对公民和法人乃至执法机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这种管理不仅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具有中央集权的性质和国家统一管理的形式。不存在我们通常认为的条块分割、政府部门权力交叉的混乱现象。
发达国家直接管理汽车产品的法律有三方面:
一是管理汽车安全的法律。如美国的“国家交通与车辆安全法”、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法”等。
二是控制汽车对环境污染的法律。如日本的“噪声限制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美国的“大气清洁法”、“噪声控制法”等。
三是节约汽车燃料的法律。如日本的“能源合理利用法”、美国的“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等。
与汽车产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公路法”、“公路运输法”、“道路交通法”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政府并不依据“标准化法”、“质量法”(发达国家没有此法)来管理汽车产品。
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是高层次的管理
法律的制定、修改都必须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批准,政府的首脑从其本身的职责出发,在促进立法和参与决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制定和贯彻的全民化使管理工作具有极强的社会性。为了公众和全社会的利益,全社会公众广泛、积极参与,这就使政府的管理不仅在管理层次上是最高层次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从而带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
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发达国家政府管理汽车产品的目的不是直接为了提高汽车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也不是为了调整汽车工业的产业结构,而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节约全球有限的资源为目的来建立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这就决定了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必然从产业管理的范畴进入到广义的行业管理领域。使政府的管理从局部的微观调控变为社会全局性的宏观调控,把管理工作的视野从照顾某一行业局部利益的角度拓宽到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
从表面上看,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并不是为了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但从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管理实践活动足以证明:政府通过技术法规的颁布和技术要求的不断严格,使政府的管理和用户需求成为汽车工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两大动力。由于政府管理的强制性,因而对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政府管理的范围十分明确
紧紧围绕着管理的目的确立管理的范围,是发达国家政府管理汽车产品的又一特征。发达国家政府管理汽车产品的范围均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汽车的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
二是汽车污染控制(包括排放物、燃油蒸发和曲轴箱强制通风、噪声、无线电干扰)。
三是节约燃料。
建立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
技术法规是围绕一个具体的法律,为贯彻该法制定的,它们与该法组成为一个体系。在数量上与安全方面的法律结成体系的技术法规多达几十个,与控制污染的法律结成体系的技术法规也有十几个,在文字量上这两方面的技术法规均高达上百万字。
|